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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渝水区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和做好我区的救灾防病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洪涝灾害可能导致的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和蔓延,确保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洪灾防病技术预案》和《新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渝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因洪涝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本预案。
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以及核和辐射事故、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及时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卫生防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救灾防病相关信息的报送;提出制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根据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向区卫计局请求派出专家指导救灾防病工作。
区卫计局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洪涝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计局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应急办、办公室、财务股、医政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办。
各区直医疗卫生单位应参照区卫计局的做法,成立本级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计局应急办负责洪涝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区卫计局负责组建洪涝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洪涝灾害卫生应急的准备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专家咨询组由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卫计执法和临床等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全区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执法机构是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2.4.1医疗机构
按照洪涝灾害的特点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在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洪涝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必要时赶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控中心负责消杀药品和宣传资料的免费发放,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收集、报告、监测和管理工作,做好灾情及疫情的快速评估;及时掌握灾区疫情信息,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防病工作的对策建议;成立救灾防病应急处置各专业队伍;开展疫情调查处理、参与指导环境消杀灭、环境卫生学评价和卫生宣教等各项卫生防病工作。
2.4.3卫生计生执法机构
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负责灾区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及其他卫生防病措施的卫生执法稽查;加强宣传教育,预防和消除各种传染病、食源性疾病和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件的隐患。
2.4.4村级组织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外环境消杀工作和发放宣传材料,乡村医生负责参与指导生活饮用水消毒工作。
3、分级响应
发生洪涝灾害事件时,区卫计局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等相关信息,将救灾防病工作分为常态、预警状态和应急状态。
3.1常态
全区未发生洪涝灾害,但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或根据气象等部门预报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进入常态管理。常态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制
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挑选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中青年卫生人员,组建随时可以调遣的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分医疗救援队和卫生防疫防病队,分别由从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卫计执法和临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2)做好洪涝灾害应对准备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器械、免疫制品、快速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急物资。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随时应对并做好洪涝灾害的伤病员救治、消杀消毒等各项防病准备工作。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后,做好卫生资源的保护、储备救灾物资和卫生人员防护,尽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灾害期间能够正常运转。
3.2预警状态
以区为单位发生洪涝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没有明显升高,没有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时,进入预警状态。预警状态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消杀、消毒工作
一旦发生洪涝灾害,区疾控中心应立即调派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赶赴受灾现场,各乡镇政府及医疗单位应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洪涝灾害消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字[2010]29号)文件精神,指导洪涝灾害所在地开展环境卫生消杀、消毒工作,防止疾病媒介生物孳生,加强水源监测和消毒工作。各种消杀方法如下:手压井饮用水用漂白精;大口公共井用漂白粉;公共厕所用漂白粉;房前屋后阴沟用生石灰,村庄外环境厕所、草丛、草坪用敌敌畏进行消毒,家庭地面先进行清扫,再用“84”消毒液进行拖洗。
(2)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和通报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灾情信息;建立与民政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和应急响应进程;加强灾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疾病监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及时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并应及时将受灾情况和卫生应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络遭到破坏或没有条件的地方应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
(3)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
区疾控中心、区卫计执法大队和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对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疟疾、血吸虫病、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其他要求监测的疾病进行监测。要充分发挥有关传染病监测点的作用,对往年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也要纳入监测范围。区卫计局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做出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
(4)加大卫生计生执法检查力度
区卫计执法大队要依法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区爱卫办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媒介生物的监测和控制,提高环境卫生水平。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促进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积极开展防范工作
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各类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防性免疫接种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3.3应急状态
发生洪涝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有明显升高,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时,进入应急状态。
根据突发性洪涝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状态下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重大(I级响应)、较大(II级响应)、一般(III级响应)三级,区卫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落实24小时值班制。
3.3.1基本响应措施
3.3.1.1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支援的请求。
3.3.1.2饮用水与食品卫生
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加强灾区食品卫生工作,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发生。
3.3.1.3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指导开展灭蚊灭鼠工作。
3.3.1.4卫生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要注意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和各地军民医疗卫生工作队的救灾防病作用。
3.3.1.5疫情控制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
3.3.1.6临时安置点管理
加强对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卫生工作,特别做好医疗、饮用水、食品、环境等环节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心理干预。
3.3.1.7流动人口管理
非灾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灾区医疗单位要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3.3.1.8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并及时将所受损失情况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参与救灾防病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积极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3.2Ⅰ级响应
3.3.2.1响应条件
洪涝灾害后,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即报告区政府,并按要求迅速进入Ⅰ级响应。
(1)发现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例。
(2)霍乱在辖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3)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5)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6)区人民政府或区卫计局认定的其它事项。
3.3.2.2启动程序
区卫计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入I级响应。
3.3.2.3响应措施
发生疫情后,区卫计局在区政府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对灾害进行卫生学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采取预防措施;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指导检查灾区饮水消毒措施落实情况,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教育动员群众喝开水。洪水退后,指导各地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卫生状况检修,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指导群众重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有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及时开展周边地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3.3.3Ⅱ级响应
3.3.3.1响应条件
本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卫计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II级响应,迅速启动区卫计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1)霍乱:在1周内全区发病9例以下。
(2)甲肝/戊肝病例:一周内全区报告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3)伤寒(副伤寒):一周内全区报告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
(4)感染性腹泻:1周内,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报告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5)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全区报告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6)疟疾:1个月内全区报告发现2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7)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全区报告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8)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全区报告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9)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0)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职业中毒5—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1)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2)区政府或区卫计局决定的其它事项。
3.3.3.2启动程序
区卫计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II级响应。
3.3.3.3响应措施
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对灾害进行卫生学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采取预防措施;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指导检查灾区饮水消毒措施落实情况,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教育动员群众喝开水。洪水退后,指导各地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卫生状况检修,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指导群众重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有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及时开展周边地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3.3.4Ⅲ级响应
3.3.4.1响应条件
发生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卫计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III级响应。
(1)霍乱:发现霍乱病例。
(2)甲肝/戊肝病例: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3)伤寒(副伤寒):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4)感染性腹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5)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个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
(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7)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8)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
(9)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食物中毒人数10—2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0)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职业中毒5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1)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2)区政府或区卫计局决定的其它事项。
3.3.4.2启动程序
区卫计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III级响应。
3.3.4.3响应措施
区卫计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指导检查灾区饮水消毒措施落实情况,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教育动员群众喝开水;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指导群众重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有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及时开展周边地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及时向相临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必要时对发生传染病的地区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5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洪涝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评估,灾害所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响应。
4、恢复重建与善后
4.1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和重建。
组织开展灾后卫生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测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善后处置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总结与评估
受灾当地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洪涝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结果。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区卫计局协调有相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补充。
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机制。根据洪涝灾害风险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
5.2交通运输保障
区卫计局要与邮电、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特殊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应急通讯信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畅通。
5.4技术保障
研究、完善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规范和技术方案,有计划地开展应对洪涝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5.5应急队伍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
5.6经费保障
区卫计局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7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医疗急救常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洪涝灾害防病治病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动群众自救互救,避免及减少灾区疫病发生。
6、责任与奖励
6.1责任
对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6.2奖励
对参加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救灾防病:发生可能或已经导致疾病发生、流行的自然灾害时,为保护灾区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一系列疾病预防和应急处置行为。
灾情:指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