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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税局

发布时间: 2008-11-01 00:00:00.0 来源:渝水区地税局

 

一、机构设置

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局双重管理,以上级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下设袁河分局、良山分局、罗坊分局、姚圩分局、下村分局、水北分局和区局办税服务厅7个基层单位;区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教股、征管股、税政股、监察室、计财股、法规股7个职能股室。

二、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张国华: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卢炜:协助局长分管税政股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易恩荣:协助局长分管征管股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凌虹:协助局长分管计财股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胡玮义:协助局长负责袁河分局工作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自卫: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监察室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林俊洪:协助局长分管法规股、人教股、信息中心工作

三、股室分工

办公室:负责处理区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的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督查督办;负责对外宣传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后勤服务工作。联系电话:6448421 

计会股:负责编制和分配年度税收执行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全区地税税收会计、统计信息和数据;负责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证、服装、装备;负责管理本级的税务经费。联系电话:6448426

征管股: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工作;制订有关综合性征收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负责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及个体工商户的建账建制工作;负责组织征管质量的考核工作;负责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方税收发票使用计划的制订上报;负责税收发票的保管、系统内发售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地方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组织和具体实施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地方税收信息化工程;建立管理和维护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负责软件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工作;承担统计工作;参与本系统税务管理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工作,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联系电话:6421012

税政股:负责各地方税种税政管理工作;制订有关税政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负责上级政府所确定和授权地税局代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再就业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征收管理工作。联系电话:6448420

人教股:负责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制定全区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发展并组织实施;负责党、团、工、青、妇工作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联系电话:6430780

监察室:负责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电话:6421011

法规股: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案件的核审、建议、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联系电话:6429827

四、下设分局 

1、袁河分局:主要负责城南办、城北办、袁河办、仙来办、珠珊镇、界水乡等11个乡、镇、办事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联系电话:6969876

2、区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6969856

3、良山分局,主要负责良山镇辖区内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联系电话:6419754

4、下村分局:主要负责下村镇、人和乡辖区内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联系电话:6702686

5、姚圩分局:主要负责姚圩镇、新溪乡、南安乡辖区内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联系电话:6751026

6、罗坊分局:主要负责罗坊镇辖区内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联系电话:6747948

7、水北分局:主要负责水北镇、鹄山乡辖区内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联系电话:6717589

五、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

  (二)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区地方各税及其各项收入工作,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地方税税种及国务院、省局、市局、区政府指定的资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负责税收宣传工作。

  (四)负责组织查处全区范围内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案件工作;负责全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政策执情况。

  (五)组织开展地方税收调查研究工作;监督检查全区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电子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做好计算机在全区地税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七)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八)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承办省、市局、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